一、举报须知
*信访举报受理范围*
1. 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决议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举报;
2. 集团各级管理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有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;
3. 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招标人规避招标、虚假招标,投标人弄虚作假、围标串标,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等问题;
4. 其他依法依规依纪应由集团纪委受理的党组织不服党纪处理、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和集团管理对象不服其他处理的申诉;
5.集团所属部门、分公司及管理对象其他涉嫌违纪、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、控告。
6.涉及对企业全面从严治党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批评、意见和建议等;
*对反映的以下事项,不予受理*
1.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2.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单位、部门职责范围的;
3.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*诬告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*
1.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询问、配合调查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 查看详情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六十四条: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,依法给予处理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: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2.信访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,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,属于实名举报。冒用他人姓名、其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行举报且拒不提供真实信息,或者本人否认举报、本人明确提出不作为实名举报人,或者无法验证的,按照匿名举报处理。
二、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
1、依法已经、正在、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。
2、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。
3、仅列举出违纪、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,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。
三、举报人的法律责任
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 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 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 查看详情
四、提倡实名信访举报
(一)网上举报
1、 阅读并同意《关于线上信访举报的承诺书》。
2、 正确填写《上海科技馆线上信访举报单》。
(二)其他举报方式
1、 举报电话:021-50761673
2、 邮编:200127
3、 来信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0号上海科技馆纪委
4、 来访地点: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0号行政楼217室
5、 接待时间:周二至周六9:00-11:00,13:30-17:00
五、如何书写信访举报材料
总体要求:实事求是、内容具体、简明扼要、字迹清晰。
格式上,举报材料一般分为开头、正文和结尾三部分。开头应写明被举报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单位、职务和政治面貌。 正文要尽可能写明被举报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,如问题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知情人姓名和联系方式,列明书证、 物证等证据材料;对于被举报人涉及多项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分项逐条叙述。结尾要写出向其他部门的反映过程和调查处理情况, 此次举报的具体要求,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具体联系方式。
六、信访举报处理的基本流程
一般要经过举报受理、线索处置、问题核实、结果回复等多个环节,即群众通过来信、来访、来电、网络举报等渠道提出对党组织、 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后,接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被反映人的级别(职级)及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,确定由本级受理或者 转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。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,采取谈话函询、初步核实、暂存待查、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处置线索, 经过初步核实,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、调查。对检举控告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后,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实 名举报人,听取其意见。
七、处理时限
1、对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,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。重复检举控告的,不再告知。
2、本单位的承办部门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,并记录反馈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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